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百慕達和海峽群島等離岸司法管轄區政 府近期引入了《經濟實質法》。有關措施要求新制度適用範圍內所有 實體須提高在當地業務活動的經濟實質。 有關的司法管轄區推出這些法規,部分原因是為了履行對歐盟作出的 承諾,以及其作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經合組織」) 全球稅基侵蝕 及利潤轉移 (BEPS) 包容性框架成員國所需履行的義務 ── 特別是針 對有害稅收實踐 (行動5) 的回應。 新的規定大體上要求所有實體需在當地維持與其創造收入活動相稱的 實質業務活動。這有可能改變某些亞洲企業集團的營商方式,特別是 它們在未來應如何使用、管理和運營離岸公司。 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和百慕達的相關法規於2019年1月1日起生 效,而有關法律適用於進行「相關活動」的實體。這些活動的定義相 當廣泛,涵蓋多種多樣的業務,其中包括銀行、保險、基金管理、融 資和租賃、分銷和服務中心業務、總部業務、知識產權業務、航運和 控股公司業務等。 單純投資控股公司 ── 股權投資控股公司的經濟實質要求可能較低, 但這仍需當局提供進一步指引才可確定。相反,高風險的知識產權擁 有架構可能會面臨更嚴格的經濟實質要求。 有關要求涵蓋大多數實體。例如在開曼群島,該規則適用於大部分開 曼群島註冊的獲豁免公司、有限合夥、開曼群島有限責任公司 (Cayman LLC) 以及在當地登記的外國公司。
排除條款 相關法律包含了一些重要的排除條款,將某些企業排除在經濟實質法的範 圍外。以開曼群島和英屬維爾京群島為例,如果企業為其他地區的稅務居 民,該等企業可免受經濟實質法管制。 此外,例如在開曼群島,經濟實質法也不適用於投資基金或通過投資基金 進行投資經營的實體。 另外,在百慕達,銀行和保險公司等受監管實體在符合有關金融監管下的 經濟實質要求後,將可獲得豁免遵守新法例。 開曼群島頒布的實用指引 新法例旨在確保實體在當地的實質營運活動與該實體的業務相稱。然而, 新的經濟實質法在日常具體應用和所需的實質水平,仍存在一定的不確定 性和模糊性。 開曼群島於2019年2月22日頒布了經濟實質法的指引。據我們理解,當局 很快便會更新該指引,希望能為國際商界提供更明確的指導。例如,需要 進一步明確的事項包括:
• 在開曼群島進行相關活動所須的實質水平;
• 必須在開曼群島產生的經營開支金額;
• 如何滿足在開曼群島擁有充分的營業場所、廠房、不動產及設備;
• 企業在開曼群島需聘請具備適當專業資歷的全職員工或其他人員的具體 人數;及
• 開曼群島是否允許實體在當地外判「核心收入創造活動」,在能夠監督 和控制有關活動的前題下,仍能符合經濟實質要求。
過渡期和申報責任 一般來說,並視乎當地的不同情況,在2018年12月31日已經成立的現有實 體有6個月的過渡期 (即延至2019年7月1日) 以符合新規則的要求。在 2019 年1月1日或以後成立的企業,則需要在提供相關活動時開始滿足經濟實質 要求。 在某些情況下,企業需要就遵守新規則方面向當地稅務機關履行年度申報 責任。此外,當局可能對未能滿足相關要求的企業施加罰款,並作出將企 業本地註冊牌照註銷等其他懲罰措施。